董仲舒的“以德为国”思想

时间:2017-09-09 01:03:30来源: 东盟华商在线

提要:如果说,汉武帝时期确立的“德主刑辅”是一种积极的统治政策的话,那么,董仲舒的“以德为国”则从治国理念上对这种统治政策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支持。实际上,“以德为国”的德治思想既是代黄老之学而兴的一种积极的治国理念,也是对武帝时期刑法酷烈在理论上的补偏救弊,其实质和落脚点在于以德正君。应该说,董仲舒的“以德为国”不仅仅是孔子“为政以德”在汉代的翻版,而且是儒家思想在大一统的条件下与时俱化的时代产物。

一、董仲舒对汉武帝德刑观的评议

武帝时期,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必然伴随着“百姓贫耗,穷民犯法”等社会矛盾的激化,刑法之酷正是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此之时,刑网密集,条律众多,酷吏奸臣弄法,冤狱比比皆是,百姓怨声载道。司马迁的《史记》开历代正史为酷吏做传的先河。《史记·酷吏列传》共记载酷吏十八人,其中数量最多、政绩最典型、记载也最详博的十二人,都是汉武帝的臣子,武帝时期刑法之酷烈可见一斑。此外,武帝时期还制定了繁多的律令,由酷吏张汤、赵禹负责修订,一系列新的律令如《越宫律》、《朝律》、《左官律》等纷纷出台。从班固的《汉书·刑法志》中可以看出,律令繁多博杂,甚至到了连司法官也难以遍睹的程度。针对法网日密、酷吏肆虐、律令繁多的情形,董仲舒对汉武帝的德刑观提出了批评,这种批评通过两种比较而展开。

首先,与秦的比较。他认为,秦朝的问题是人所共知的,“自古以来,未尝有以乱济乱,大败天下之民如秦者也”,严刑峻法导致秦朝二世而亡,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但秦朝的历史后遗症并没有随秦朝的灭亡而退出历史舞台,“其遗毒余烈,至今未灭,使习俗薄恶,人民盤顽,抵冒殊扞,孰烂如此之甚者也”。他引用孔子的话说,腐朽之木不可雕,粪土之墙不可圬。如今的汉朝,“如朽木、粪墙矣,虽欲善治之,亡可奈何。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董仲舒的言下之意,治国理念上的“当更化而不更化”,是“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的根本原因,汉朝如不改弦更张,将走上与亡秦一样的危险之路。要转变治国理念,当务之急是抛弃法家的严刑峻法而转向儒家的德治学说。

其次,与古代治世的比较。董仲舒认为,成康之世刑措四十年而不用,囹圄空虚,而民大治,并非刑罚的结果,而是德教使然,“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而如今的情况则不然,“今世废而不修,亡以化民,民以故弃行谊而死财利,是以犯法而罪多,一岁之狱以万千数”。董仲舒以儒家心目中德刑关系理想模式的成康之世与汉代进行比较,通过对比社会治理效果上的巨大反差,旨在强调,德治是更为根本的社会治理手段。

通过比较,董仲舒指出,武帝不但必须要进行治国理念上的转换,而且必须将治国理念转换到儒家的思想轨道上去。董仲舒提出“以德为国”的德治思想并非偶发奇想,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董仲舒的时代,法家的思想已经被此前的陆贾、贾谊、贾山等人批判得体无完肤,“以法治国”几乎成为“暴秦”和“亡国”的同义语。尽管严刑峻法在政治的操作层面仍大行其道,但在理论层面上如有谁敢公然提倡无疑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同时,汉初所实行的黄老思想固然产生了休养生息的重要作用,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黄老思想也暴露出一些消极方面,如土地兼并严重,社会不公平问题加剧,对周边少数民族的侵扰缺乏有力的措施等等。

随着酷爱黄老的窦太后的去世,一种统治汉初长达几十年的治国思想也随之寿终正寝。汉初的黄老思想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之时,也就是它退出历史舞台之日。因此,武帝时期在转变治国理念,寻求新的统治策略时,既不能“以法治国”,重蹈亡秦的覆辙,也不能“无为而治”,继续奉行黄老的宽驰政策,而是要“以德为国”,俯拾起先秦儒家苦心孤诣的德治思想,实行积极的而稳健的统治策略。

二、董仲舒“以德为国”的政治思想

遵循儒家的一贯思路,董仲舒认为:“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治理国家只有“以德为国”才能可以达到“甘于饴蜜,固于胶漆”的社会治理效果。董仲舒的“以德为国”涵盖其政治思想的方方面面,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实施德政。董仲舒认为,天覆载包函万物而无所殊,和之以日月风雨,成之以阴阳寒暑,因此与之相对应的人间社会的政治法则就应该是效法天道,即“圣人法天而立道”,应溥爱而无私,遍施仁德,只有“为政而宜于民者”,方可“受禄于天”。因此,要改变民生困窘的实际,只有实施德政,“然后可善治也”具体说来,其一,关心民生疾苦。包括:“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 等措施;轻徭薄赋,“什一而税,不夺民时”,使百姓“家给人足”,改变“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其二,修五常之道,“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其三,尚德不尚刑,上天是用德多而用刑少,因此王者就要承天意以从事,“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采取任德教而不任刑罚的统治政策。

第二,教化为先。董仲舒认为,人与万物同受命于天,但又超然于万物之上,为万物之灵,“生五谷以食之,桑麻以衣之,六畜以养之,服牛乘马,圈豹槛虎,是其得天之灵,贵于物也”。人之所以贵于万物,在于人“入有父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具有万物所不具有的仁义礼节,并能够自觉按照社会的要求来规范自身,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是道德性的动物。但人的性情中有善之质而非善,他举例说:“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米与善,人之继天而成于外也,非在天所为之内也。”所以,在董仲舒看来,“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虽有先天的善的资质,但德性的养成是后天教化的结果。

第三,德刑互补。与其他的汉儒一样,董仲舒在强调德治的同时,看到并承认刑罚作为社会的控制手段之一,在治理国家中有重要作用。从阴阳互补的角度,董仲舒认为,根据天意,阳主而阴辅,阴的功用是“佐阳”,因此阴的作用是不可缺少,没有阴的辅佐,阳也不能构成四时之变,但最终阳起到主导的作用,即“阳以成岁为名”。在德刑的关系上也是如此,他认为,正如阴不能独自成岁一样,为政也不可只任刑罚,因此在治理国家中,德教的一手和刑罚的一手都是不可少的,他认为“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庆赏罚刑各有正处,如春夏秋冬各有时也”,正如春夏秋冬不可互相代替的一样,德教和刑罚也不能互相代替。这表明,随着统治经验的丰富,统治者和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在批判法家片面的法治论的同时,吸收其思想中的合理因素,使自己“以德为国”的德治思想更臻丰富和完善。

应该说,董仲舒的“以德为国”不仅仅是孔子“为政以德”在汉代的翻版,而且是儒家思想在大一统的条件下与时俱化的时代产物。

三、“以德为国”的实质是“以德正君”

儒家一贯认为,人君者乃一国之首善,其道德人格会对其他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发生重要影响,并通过上行下效、“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式的道德感召模式,实现为民表率,以德化民的教化目的。如孔子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孟子也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荀子更是在《君道》篇中开宗明义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这些观点无非都是强调“为政以德”的重要作用,强调明君贤相们以道德人格的力量统率政治、由一人而及多人,达到众星共北辰、一人正而天下正的社会治理效果。因此,董仲舒的“以德为国”最终也必然要落实到以德正君。

董仲舒认为,人君不正,则百姓无以为正。这个观点与传统儒家是一致的,但他对该观点的论述却与传统儒家不同。他对《春秋》的第一句话“元年春,王正月”进行了特殊的解释,他认为,元乃天之始,天之端来自于元,天的运行表现为四时,而春则为四时之始,因此《春秋》特别重视“元”的概念,“元”不仅为万物之始,也是王道的最终根源:“《春秋》何贵乎元而言之,言本正也。道,王道也。王者人之始也。王正则元气和顺……。”因此,董仲舒从中得出必须要正王道、正人君的结论,他在给汉武帝的对策中说:“臣谨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正次王,王次春。春者,天之所为也;正者,王之所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云尔。”

根据这样的思路,董仲舒认为,人君正所以朝廷正,朝廷正所以百官正,百官正所以万民正,万民正所以四方正,四方正所以天下正,人君正则可使天下向善,而人君不正则可使天下习俗大坏。他说:“尔好谊,则民乡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好邪而俗败。由是观之,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近者视而放之,远者望而效之,岂可以居贤人之位而为庶人行哉!”

那么如何从事才可谓“正”?董仲舒认为,在其位者要当其行,即“居君子之位,当君子之行”,《易》曰:“负且乘,致寇至。”意思是说,乘车者君子之位,而担负者小人之行,“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他从社会阶层的角度,认为,“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角色不同,对社会所负的使命也不同,在上位者不能将自己等同于一般老百姓,而应以仁义为本,把以德化民看做自己的本分。

董仲舒从自己的阶级立场出发,当然有轻视一般社会民众之意,但他的宗旨是针对当时社会上的豪强盘剥百姓,与民争利的社会不公正现象而发的议论。他认为,根据天意的所分所予,受大者不能取小,在上位者已受禄于天,就不能再与百姓争利,而现在的情况则是“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者“与民争利于下”,豪强侵吞社会财富,占有土地,盘剥百姓,生活奢侈,致使百姓生活贫苦,这是“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的最根本原因。

从正人君的视角,董仲舒对灾异与政治的关系进行阐述。他认为,君权乃神授,即“天之所大奉使之王者,必有非人力所能致而自至者,此受命之符也”,王者受命于天,以德为国,积善累德,老天就会降下祥瑞以示嘉奖,“天下之人同心归之,若归父母,故天瑞应诚而至”。反之,“淫佚衰微,不能统理群生,诸侯背畔,残贱良民以争壤土,废德教而任刑罚”,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上,则怨恶聚于下;上下不和,则阴阳悖谬,妖孽滋生,这时,老天就会降下灾异以示警告。因此,在董仲舒看来,不施德政,废德教而任刑罚,是“灾异所缘而起也”。

从《汉书·五行志》中可见,董仲舒对灾异似乎是情有独钟,专言灾异的约有七十七事。他之所以格外关注灾异,这与他关注现实政治的一贯宗旨是一致的。他以灾异与政治相比附,认为现实中的不合理必定在灾异中体现出来,强调二者不但有必然的关系,而且“此天意也”,此说虽荒谬不堪并贻害无穷,但董氏的出发点却是极为严肃,他将灾异与人事,特别是与施政措施相联系,其目的旨在希望通过强调人君的责任,强调人君之正,而将“以德为国”的德治思想落到实处,而这正是“以德为国”的实质之所在。

从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中可见,他的立论来自于对社会危机的深刻体察和对民生艰难的深切关注。在董氏的时代,刑法之酷烈已经发展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任何一个有使命感的知识分子,都不会对此无动于衷,而是要积极寻求解决的良策。在给汉武帝的对策中,董仲舒批评时政之意已是十分明显,“古之天下亦今之天下,今之天下亦古之天下,共是天下,古以大治,上下和睦,习俗美盛,不令而行,不禁而止,吏亡奸邪,民亡盗贼,囹圄空虚,德润草木,泽被四海,凤皇来集,麒麟来游”,他虽然没有在“古以大治”之下续接“今以大乱”,但按照文气,古今共为天下,为何治乱不同之意已是呼之欲出。

作为一个“三年不窥园”的发愤的读书人,董仲舒并没有两耳不闻窗外事,使自己蜷缩到学问的象牙塔中,而是张大思想的触角,敏锐地感触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现实问题,并将其作为自己研究的出发点,所有的立论都是针对现实问题有感而发。尤为可贵的是,在给武帝的对策中出现批评武帝、针砭时政之辞,这不能不令人对董仲舒的学问人格肃然起敬。

(来源:节选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5年06月05日,原载《中国哲学史》2004年第3期。作者:关健英。另文中各一级标题由26国学网编者酌情拟定,图片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