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反避税条例简介

时间:2017-09-09 01:07:37来源: 东盟华商在线

1.简介

 

泰国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不过,税务厅有权对任何公司或个人的商业事务进行调查,以确定纳税申报表披露是否正确以及信息是否完整。

 

如果支出只是出于为了获得利润或出于商务目的而产生的,税法允许将此类支出扣除。因此,如果任何方案由于支出的本质不是为了获得利润或出于商务目的而减少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则可能会导致不允许扣除此类支出。此外,编造或虚构的支出不可扣除。

 

任何涉及逃税情况的公司或官员,都可能会受到包括罚款、附加罚款和有期徒刑在内的各种处罚。处罚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2.转让定价

 

与总部、同系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其他相关实体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需要在法定审计帐目中披露此类相关方业务往来及其性质。根据税法典的条款,泰国的税务厅有权认定,纳税人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出借资金,此时认为获得了低于市场价值的回报)获得了市场价值回报。税收部门还有权拒绝扣除任何并非完全用于获取利润或商务用途的支出。

 

部门训令已经发布了转让定价方针。训令确认,根据泰国税法典,税务厅有权在以下情况调整企业税收目的收入和支出:

 

●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得到补偿,或获得的补偿低于市价;以及

 

●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所支付的费用高于市价。

 

训令提供了确定相关方之间的跨境交易与泰国国内交易的市场价格的准则。训令对市场价格的定义与OECD 的转让定价准则中使用的“保持距离”原则一致。

 

资产转让、服务提供或资金出借的市场价格是指,在交易之日,独立的缔约方之间

 

将就相同特征、类别和类型的资产、服务或贷款支付的价格。

 

术语“独立缔约方”指在管理、控制或资本方面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缔约方。此义与OECD 的转让定价准则中的“相关企业”概念一致。

 

训令还建议,应该选择以下四种定价方法之一来确定市场价格:

 

● 可比非控制价格法;

 

● 转售价格法;

 

● 成本加成法;或

 

● 其他方法。

 

如果不能应用上面的前三个方法,则公司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国际认可”的方法。

 

税务厅已表示将接受OECD 采用的基于利润的方法,即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具体采用上述哪种方法,取决于相关方的交易价格或利润比较,其中的价格或或利润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独立缔约方之间的交易的价格或利润进行计算。

 

此外,训令还提供了全面的文件列表,并要求税收部门官员在执行转让定价检查时审阅公司为了支持与相关方确立的转让价格而准备的此类文件。训令规定,这些文件应该在进行交易的同时准备,并保留在公司的营业场所。

 

考虑到泰国的转让定价规则的执行,泰国企业需要确保与相关方的交易定价是基于认可的方法,并且转让价格的确立流程得到了妥善记录。未能遵循这些准则可能会导致耗时且成本高昂的转让定价核查。

 

3.常设机构

 

泰国税法典的总则中指出:“如果根据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为了营业而在泰国设有雇员、代表或中间人,从而在泰国境内得到收入或收益,则会认为此类公司或合伙企业在泰国境内营业,应缴纳企业税。”

 

因此,泰国将对泰国分支机构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额度为可认定的泰国分支机构利润的30%。当泰国分支机构将这些利润汇付到总部时,应当支付 10% 的分支机构利润汇付税。

 

因此,泰国向汇付后分支机构利润征收的总税率为37%,等于泰国公司获得的、作为股利汇付给国外母公司的利润所支付的税额。不过,通常认为在泰国设立的公司是在泰国开展业务的一种较为简单的结构。泰国公司还可以扣除其管理费用、版税和其他类似费用,而根据泰国税法,外企的泰国分支机构不能扣除这些费用,因为分支机构被视为与其总部是同一个法律实体。

 

泰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建立了非常广泛的双重课税协议网络。在这些双重课税协议中,术语“常设机构”的典型措词都遵循OECD 模式。因此,泰国税务厅一般不会对遵循OECD 准则的常设机构定义的任何解释提出质疑。

 

同样,泰国对常设机构的泰国利润和将这些利润汇付到国外总部征收的总税率将为37%。

 

4.资本弱化

 

泰国没有资本弱化条例。

 

5.受控外国公司(CFC) 条款

 

泰国没有CFC 条款。

 

五、个人税

 

1.简介

 

凡是通过在泰国境内受雇或开展业务而获得应评税收入的人员(无论是否已定居),都必须向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已根据双重课税协议的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不论此类收入是在泰国国内还是国外支付的。

 

对于从国外来源获得的收入,居民个人也要对在获得收入的同一年在泰国支付或汇付到泰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需要从向雇员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中代扣所得税。

 

2. 居民身份

 

居民身份可以通过多种因素认定。其中一条是,在一个税收年(日历年)内在泰国逗留总时间至少180 天的个人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泰国居民。

 

非居民是指居民之外的个人。凡是通过在泰国境内受雇或开展业务而获得应税收入的非居民,都必须向泰国缴纳此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所得税

 

泰国对个人(无论是否定居)征收从泰国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也要为从国外来源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但前提是在取得此收入的同一年将其汇付到泰国。

 

应税收入包括由于在泰国受雇而获得的大多数货币和非货币福利。这方面不考虑接受福利者是否为居民、支付的地点以及雇佣的性质是永久受雇还是临时受雇。

 

此外,居民或非居民获得的以下收入类别需要向泰国纳税:

 

● 从事自由职业,即法律、医疗、工程、建筑设计、会计或美术;

 

● 合同工作,其中会由承包商提供除工具之外的重要材料;以及

 

● 商务、商业、农业、工业、运输或任何其他活动。

 

如果从泰国境内的房地产产生了收入,则无论收入获得者是否定居,都要为此收入纳税。对于来自国外房地产的收入,居民个人也有义务为在获得收入的同一年为在泰国支付或汇入泰国的部分缴纳所得税。

 

对于泰国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如果利息低于每年20,000 泰铢这一上限,则免予征税。而且,对于年龄已满55 岁的个人,如果获得的所有类型的定期存款的累积利息不超过30,000 泰铢这一上限,则在泰国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免予征税。

 

通常,个人(无论是否定居)从本地来源获得的其他利息收入都应纳税。对于此类利息,会按15% 的税率代扣税金。可以选择是否将须代扣税金的利息包括在个人的应

 

税收入中。

 

非居民的所得税义务仅限于通过或因为在泰国受雇、持有财产或开展业务产生的收入,不论此类收入是在泰国国内还是国外支付。

 

4.资本收益税

 

泰国没有独立的资本收益税制。大多数类型的资本收益都应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不过,通过出售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果是通过具备从业资格的经纪人售出)或出售基金中的投资单位得到的资本收益免予征税。

 

居民从泰国之外的来源获得的收益只需要为在获得收入的同一年在泰国支付或汇付到泰国的部分纳税。

 

5.股利

 

通常,个人(无论是否定居)从本地来源获得的股利收入都应向泰国缴纳所得税。

 

对于向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支付的股利,将以10% 的税率代扣税金。

 

只要没有申请代扣税金退税或请求提供分红税免税额,居民个人就可以将已代扣了10% 的泰国税金的任何股利从应评税收入中排除掉。

 

非居民没有资格申请分红税免税额。

 

6.受雇收入雇员福利

 

根据税法典,应税收入包括受雇收入,“其形式可以为薪水、工资、出差津贴、奖金、奖励、抚恤金、租房津贴、雇主提供免费住房的货币价值、雇主因为雇员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或者任何由于雇佣而提供的货币、财产或福利。”

 

受雇收入支付时要代扣税金。如果在税收年份剩下的时间将继续支付,则依据个人将收到的总收入额扣除税金。然后将此税金额除以个人该年度将获得的支付次数。

 

雇主负责从薪水和向雇员支付的其他福利中代扣收入税,并在进行支付的月份结束后七日内上缴到税务厅。

 

7.免税收入

 

根据税法典第42 节的规定,一部分收入明确排除在应评税收入之外。这包括在泰国银行中未超过限额的储蓄与定期存款的利息(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业务差旅费用报销、并非为了贸易或盈利而采购的资产带来的收益、家属赡养费、继承、遗产、礼物和教育奖学金。另外,根据第126 号部长级规定,还有一些特定类别的收入不计入应评税收入。

 

通过出售在泰国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果是通过具备从业资格的经纪人售出)或出售基金中的投资单位得到的收益免予征税。任何通过出售在泰国的动产获得的收益,仅仅在购买此财产是以盈利为目标的情况下才需要纳税。

 

8.扣除额

 

泰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应税收入采用不同的扣除额。有些收入类别适合采用标准扣除额,而对于其他收入类别,则可能可以扣除获得收入过程中的实际费用。

 

对于受雇收入,个人总收入的标准扣除额为40%(每年最高60,000 泰铢),可以作为费用。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纳税人还能享受人寿保险金、抵押贷款利息、慈善捐赠和认可的公积金等项目的税金扣除额。

 

对于从合同工作或商务与商业等领域获得的收入,允许65% 到85% 的标准扣除额。或者也可以扣除实际成本和费用。

 

从医疗职业类获得的收入允许60% 的标准扣除额。所有其他自由职业获得的收入允许对应税收入使用30% 的标准扣除额。在所有情况下,纳税人都可以选择扣除实际成本和费用。

 

对于房地产带来的收入,个人可以扣除能证明在期间内产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也允许采用标准扣除额代替实际成本和费用。根据财产的类型不同,标准扣除额的范围在总收入的10% 到30% 之间变动。

 

9.个人免税额和退税

 

税法典对个人免税额的规定如下:

 

泰铢

 

纳税人30,000

 

纳税人的配偶30,000

 

年龄在25 周岁以下,且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受父母照顾的法定或领养子女

 

(最多3 个子女)

 

每个子女 15,000

 

父母赡养免税额父母每人 15,000

 

参考文献: 泰国税法典的第47 节

 

纳税人的子女或其配偶有资格获得子女免税额。有资格获得上述免税额的子女人数绝不能超过三人,不过此限制仅限于1980 年1 月1 日及此后出生的子女。

 

其他免税额针对人寿保险金、公积金缴纳、个人用途的贷款利息支付以及慈善捐赠。

 

如果子女在泰国上学,还能享受2,000 泰铢的教育免税额。

 

如果任何年度纳税人在泰国居住的时间少于180 天,则该年度不能享受配偶免税额和子女免税额。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有资格获得每人30,000 泰铢的免税额。根据税务厅厅长在税法典中的规定,享受此免税额的父母必须年龄达到60 岁,没有收入(或没有足以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并受纳税人照顾。

 

10.税率

 

居民和非居民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

 

应评税收入净额(泰铢) 边际税率(百分比)

 

1 到150,000 0

 

150,001 到 500,000 10

 

500,001 到 1,000,000 20

 

1,000,001 到4,000,000 30

 

4,000,001 及以上 37

 

参考文献: 泰国税法典所得税税率表;皇家法令(第470 号)B.E. 2551 (2008)

 

11.税收管理

 

必须在3 月31 日前为前一年(日历年)获得的应税收入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此收入的任何未付税款也必须在此日或之前缴清。

 

如果个人在1 月至6 月期间由于从事法律、医疗、工程、建筑设计、会计、美术、合同工作(由承包商提供工具之外的重要材料)以及其他商务、商业活动等而获得了收入,则必须进行半年申报,并在每年9 月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类人员在进行半年申报时允许扣除50% 的年度免税额。这样缴纳的税款将作为年底计算应付税款时的免税额。

 

对于已婚夫妇,通常由丈夫负责共同报税并支付任何应付税款。不过,如果需要,可以由配偶仅就受雇收入分开申报。应该注意,如果分开申报,则累积税务负担较低。

 

泰国的每位居民都将获得一个指定的税号,并且必须在所有报税表中注明此税号。

 

拥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泰国籍纳税人将在所得税申报及申报汇付代扣税时注明公民身份

 

号码。

 

以下人员,在离开泰国时需要提供税务清帐证书:

 

● 有义务缴纳或汇付离开时到期或过期的税项的外籍人员;

 

● 有义务代表在泰国营业的境外公司纳税的外籍人员;以及

 

● 国外公众艺人。

 

六、间接税和其他税种

 

1.社会保障税

 

凡是有雇员的公司都需要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由雇员、雇主和政府共同缴纳。对于雇员和雇主,最低缴纳额为雇员薪水的5%(最多为每月750 泰铢),政府承担额度为雇员薪水的2.75%。缴纳的款项必须由雇主从雇员薪水中扣除,并按月汇付到社保基金。

 

2.营业税增值税商品服务税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在泰国提供的各种商品和服务,也包括对进口商品。增值税是一项普通消费者支出税,它的基本原则是在生产的每个阶段征收税款,允许每个供应商为支付的税款进行销项税额抵扣,因此增值税将最终影响最后的消费者。

 

应税用品的增值税率为7% 的标准税率或零税率。零税率适用于出口。某些商品免征增值税,例如,未加工农产品、报纸、杂志、课本、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服务、审计服务、不动产出租以及国内陆地运输。当前的增值税率为7%。此税率是根据特殊皇家法令在临时期内实施的低税率。除非此期限进一步延长,否则将在2010 年10 月1 日恢复10%的税率。

 

从 2005 年4 月1 日开始,如果业务的税基超过180 万泰铢,则开展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业务的供应商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此类企业需要每月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报告增值税。任何应付增值税都应在次月的第15 日或之前缴纳。

 

无论当月是否销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了服务,任何登记了增值税的经营者必须在次月的15 日内按月申报增值税。

 

超额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或作为次月申报的免税额度。

 

3.特殊营业税

 

某些泰国企业不包括在增值税制中,而是要缴纳一种替代税。特殊营业税以收入总额的百分比计算。

 

需要缴纳特殊营业税的企业及适用税率包括:

 

特殊营业税税率% (1)

 

银行和类似企业3.3 或0.11

 

金融、证券和不动产信贷企业3.3 或0.11

 

人寿保险2.75

 

不动产交易3.3 或0.11 (2)

 

参考文献: 泰国税法典的第916 节;皇家法令(第413 号)B.E 2545、皇家法令(第469 号)B.E. 2551 (2008)

 

和皇家法令(第472 号)B.E. 2551 (2008)。

 

1 上述税率包括税率为特殊营业税税率的10% 的市政税。

 

2 0.11% 的税率受众多条件的限制,包括必须在2010 年3 月28 日前登记销售额。

 

 

上述企业涉足与声明的主要活动不直接相关的交易时,则可能要缴纳增值税。

 

无论是否有应付的特殊营业税,都应在次月15 日内按月进行申报。申报在营业所在地的地方办事处进行。如果有多个营业地,除非获得了税务厅厅长关于合并申报的许可,

 

否则必须在每个营业地单独申报。

 

4.关税

 

进口及某些类别的出口需要征收关税。进口关税按从价、从量或混合方式征收。混合方式是从价方式和从量方式的结合(二者中取较高者)。关税税率通常在1% 到20% 之间,不过某些奢侈产品除外,例如,香烟(60%)、酒类、车辆等。通常,进口关税的进口价值计算基于CIF,而出口价值基于FOB。海关估价根据GATT 进行,此方法主要使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的交易值。不过,有关于要调整的相关方交易的规定。如果不能通过进口商品的交易价值确定海关估价,则将使用其他五个替代方法之一确定海关估价,包括完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交易价格、推算价格、计算价格和撤退价格。

 

出口关税通常仅仅对两类商品征收,即生牛皮和木材。除了关税外,还应缴纳基于出口价格加关税计算所得的价格的增值税。外贸交易受到外汇管制法律及各种许可协议的条款的制约。出口的增值税为零税率。

 

5.消费税

 

消费税按从价、从量或混合方式对以下商品征收。混合方式是从价方式和从量方式的结合

 

(二者中取较高者)。消费税适用于以下产品类别(不考虑本国制造还是进口):

 

● 石油及相关产品;

 

● 矿泉水和饮料(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

 

● 某些电器;

 

● 某些玻璃和水晶产品;

 

● 汽车;

 

● 游艇;

 

● 香水和化妆品;

 

● 其他产品,如地毯、大理石、电池等;

 

● 赛马场等娱乐场所;

 

● 酒类;

 

● 鼻烟和烟草类;以及

 

● 扑克牌。

 

当产品从工厂发出时,本地制造的商品的消费税随之产生。对于进口商品,消费税则是在进口时征收。

 

消费税的计算值基于(a) 本地制造的商品的工厂交货价格或者(b) CIF 价格加上关税(包括营业税)。

 

除了消费税外,对于上述所有产品(除烟草和扑克牌外),都要征收消费税10% 的国内税。

 

6.印花税

 

税法典的印花税清单中列出的一系列文件和交易要缴纳印花税。税率取决于文书的类别,不过通常在0.1% 到1% 之间,而且某些文书的印花税设置了上限,例如,贷款文件印花税上限为10,000 泰铢。

 

7.财产税

 

按物业的估算出租价格的12.5% 征收房地产税。此税种对建筑的所有人征收,但并不适用于所有人居住的住宅。

 

8.薪资税

 

受雇收入支付时要代扣所得税。雇主代扣的税金必须在支付月份结束后七日内与报税表一起上交到税务厅。雇员将收到代扣税凭证,可以将收入来源的代扣税作为相关税务年份的年度应付所得税的抵扣额。

 

9.遗产税

 

泰国没有遗产税。

 

10.赠与税

 

根据习俗或特殊典礼上(例如生日和婚礼)赠与的礼物免予征税。(海绵网)

 

 

文章来源于易贤网http://www.ynpxrz.com/n299811c141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