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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领域立法挂挡提速 目前文化立法层次低

时间:2017-09-08 23:21:12来源: 东盟华商在线

  当前,我国文化立法盲点较多,法律的数量不足,某些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近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档项目。

  “相比其他领域法律比较完善,文化方面的法律还应跟上步伐。”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主任朱兵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目前文化立法方面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这充分表明我国对加强文化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通过法治手段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全面发展的积极努力。

  文化立法之现状

  还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数量总体偏少。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总数约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化法律仅有4件,分别是文物保护法(1982)、档案法(1987)、著作权法(1990)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除此之外,我国文化立法层次也较低。大部分为法规和规章,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不够,法律效力低,对违规违法者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

  朱兵说,这说明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文化立法的结构有失均衡,一些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严密性,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偏低,法规间存在冲突,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

  “总体来说,我国的文化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线条较粗,与蓬勃的文化发展很不相称,法律保障也不完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文化领域的管理更多的是政策性的管理方式,管理极其严格且变动频繁,限制了文化与思想的自由发展。”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范周说。

  “文化领域的法律特别是基本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形亟待扭转。”北京大学中国立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石东坡说。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其中有体制改革的原因,在深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因素都是在不断变动的,很多经验需要不断累积,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朱兵解释说,重视不够也影响了文化的发展,过去太过于偏重发展经济,发展文化也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是不对的,经济和文化需要共同发展,不可能割裂开来。

  “政府主管部门习惯用文件代替法律,目前,我国多通过政府指令、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指导意见来调整文化发展,缺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层次立法。本应该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却要借助行政手段来干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由此出现了诸多乱象。”范周补充道。

  文化立法之提速

  立法规划第一档

  党的十七大报告向全党发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明确把文化作为“国家软实力”提出来;强调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人类优秀文化成果,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深刻地阐述了文化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把文化建设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在新的形势下,文化立法面临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朱兵说,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屋建瓴,以文化创新为引领,高度重视文化在我国综合国力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强大力量。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大幅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必然要求。

  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档项目,朱兵说,这三档立法项目是有区别的,第一档是本届内应提请审议的,第二档是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第三档是继续研究论证的。

  原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都是放在第三档的,之所以现在放在了第一档,朱兵认为,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后,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明确地提出“加快文化领域的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及时调整了立法规划;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这两部法律相当重要,是文化领域的基本法,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很充分,它们的及时出台将为我国公共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促进提供较完备的法制保障,而且作为上位法,也为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工作组组长,朱兵认为,将近一年半的时间,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包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件和时机都比较成熟了。他希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能在今年下半年提请审议。

  石东坡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档项目,意味着在国家立法层面的必需和必须。“必需”是在立法依据、权限的合法性、正当性前提下,具备该项目充分的立法调整的必要性、立法时机的成熟性、立法条件的健全性和立法需求的紧迫性。“必须”是在立法资源配置的保障性、立法议程的明确性、立法进度的程序性和立法产出的必然性上,该项目务必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规定期限内的义务和立法职责。简言之,前者是“很需要”,后者是“必须立”,合起来,是要“立得出”。

  石东坡说,在地方立法中,文化立法得到积极的探索性发展。广东、江苏、上海、湖南等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深圳、太原、西安等地的激励文化产业发展立法,北京等地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立法,云南等地的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立法等在增强文化立法的科学性、把握文化立法的规律性、增强文化立法的操作性方面有着可贵的进步。这些地方性法规都为国家层面文化领域基本法的制定积累了实践经验。

  朱兵强调说,文化建设是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要发展,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就是重视并加强文化立法工作,提高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在立法规划中,列入的文化法律共8部,分别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保障立法。它们在整个规划中占相当比重,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文化立法必须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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